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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2016-4-1 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 财产行为税司 2016年4月1日 |
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1
摘要: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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