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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 2016-11-30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自2024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16-11-30
摘要: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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