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 2017-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相关解读—— 财税[2017]29号文解读: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究竟该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个文件三个纳税义务人”?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思考 |
财税[2017]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
摘要: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