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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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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01

摘要: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1-31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5

  1.海关税款缴款书

  2.退税申请书(格式一)

  3.退税申请书(格式二)

  4.收入退还书

  5.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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