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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税委办[2018]11号 2018-5-15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
税委办[2018]1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8-05-15
摘要: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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