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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02

发布日期:2018-07-11

摘要: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2018-07-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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