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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函〔2022〕229号 2022-06-27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对于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和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征信信息共享是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征信信息共享工作,我部与人民银行建立了“总对总”信息共享机制,完成了信息共享通道、数据质量评估等系统建设,并选择部分省市开展了征信信息共享接入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将全面启动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共享机制 构建以“总对总”信息共享通道为基础,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新机制。各地公积金中心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征信信息共享,查询征信信息,逐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以下简称贷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在取得缴存人或缴存单位授权情况下,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二、推进征信信息共享主要工作安排 (一)分阶段稳步推进。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运行期,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重点完成征信信息查询、新增贷款信息和已取得借款人授权的存量贷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工作;第二阶段为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重点完成存量贷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工作;第三阶段为稳定运行期,自2026年1月1日起,征信信息共享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 (二)实施白名单管理。试运行期间,各地公积金中心均纳入白名单管理,享有征信信息查询权限。试运行结束后,我部将对白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积金中心未提供或连续3个月以上停止提供贷款信息的,不再纳入白名单,不再享有征信信息查询权限。公积金中心连续3个月以上正常提供贷款信息后,可纳入白名单,恢复征信信息查询权限。 (三)全面启动接入工作。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各地公积金中心要积极主动开展“总对总”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2023年12月底前,首批参加“总对总”征信信息共享的公积金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应完成接入工作,实现征信信息查询、新增贷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缴存信息共享。未按期完成接入工作的公积金中心,连续3个月提供贷款信息后,可申请征信信息查询权限。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征信信息共享的公积金中心,可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应结合自身实际,利用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等契机,尽快切换为“总对总”征信信息共享模式。 (四)提供便利的征信信息查询渠道。各地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时,经缴存人书面授权后,可查询个人征信信息。采用接口方式查询的,相关技术文档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下载。采用页面方式查询的,所需密钥(UKey)将于2022年7月底前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各地公积金中心。需要查询缴存企业征信信息的,各地公积金中心取得缴存企业书面授权后,可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将通过接口方式反馈。缴存人和缴存企业的书面授权材料由各地公积金中心自行保存,我部将通过接口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逐步规范提供贷款信息。各地公积金中心应每日将尚未结清的贷款信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提供至征信系统,相关技术文档从监管服务平台下载。各地公积金中心要在试运行期间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完善缴存人书面授权手续,确保在2025年底前将尚未结清的存量贷款信息全部纳入征信系统。 (六)规范缴存信息共享。按照“总对总”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安排,缴存人和缴存单位同意向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共享的住房共享机制来实现,各地公积金中心不再直接向征信系统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加强征信信息共享工作保障 (一)加强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促指导,重点督促做好贷款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公积金中心征信信息接入工作。 (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提供、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操作流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征信信息共享工作。 (三)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各地公积金中心要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提升工作,以征信信息共享为契机,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开展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补全数据缺项、纠正错误数据等工作。加强数据源头管理,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等手段,确保新产生数据的质量。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向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数据质量评估功能,开展数据质量评估,逐步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确保向征信系统共享数据的质量。 (四)及时做好异议数据处理。各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健全异议数据处理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缴存人、缴存单位的异议数据处理工作,及时更新、修正数据。 征信信息共享接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陈燕电话:010-58933482 附件:首批参加“总对总”征信信息共享的公积金中心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产为公厅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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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金函[2022]22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7
摘要:按照“总对总”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安排,缴存人和缴存单位同意向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共享的住房共享机制来实现,各地公积金中心不再直接向征信系统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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