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证监会公告[2023]7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2:11

发布日期:2023-02-17

摘要: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2023]7号       2023-02-17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7日

  附件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涉及应公开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五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可能使用短句、解释性句子和表单,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避免直接从法律文件中摘抄复杂信息而不对相关内容作出清晰正确解释;

  (三)披露的内容应具有相关性,围绕发行人实际情况作出充分、准确、具体的分析描述;

  (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

  (五)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并真实、准确、完整引用,确保依据权威、客观、独立并符合时效性要求,应披露第三方数据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

  (七)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八)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提供查询网址;

  (九)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一致,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对中外文本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它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第七条 发行人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刊登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提示性公告应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二)发行数量;

  (三)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如有);

  (六)发行日期(预计);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披露于其他渠道的,其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

  第十条 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十一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已上市证券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人、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刊载如下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就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注意。

  第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在目录次页对投资者理解可能造成障碍或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发行人的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证券简称和代码、上市地;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四)募集资金投向;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七)发行费用;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二)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

  (三)利率;

  (四)转股期限;

  (五)评级情况,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如果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八)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九)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的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的条款;

  (十)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一)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传真: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和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六)收款银行;

  (七)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八)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九)债券担保人(如有);

  (十)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且具逻辑性地披露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

  发行人应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的原则,将风险因素分类为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征、自身情况等,针对性、个性化披露其实际面临的风险因素,应避免笼统、模板化表述,所披露内容不应是可适用于任何发行人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使用恰当标题概括描述具体风险点,清晰、充分、准确揭示每项风险因素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目前发展阶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风险因素所依赖的事实应与募集说明书其他章节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定量分析的,应针对性作出定性描述,以清晰方式告知投资者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披露风险因素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股份性质、股份限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科技创新水平以及保持科技创新能力的机制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列表披露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主要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最近一年该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发行人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时,应考虑子公司的收入、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以及子公司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证照等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三年(上市不足三年的为上市以来)的变化情况;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或自然人为止。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主要从业经历、兼职、薪酬、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激励情况。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应披露相关安排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表决权安排运行期限、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还应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应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核心条款等。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行业监管体制及最近三年监管政策的变化;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该行业近三年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方面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该行业近三年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三)行业整体竞争格局及市场集中情况,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主要竞争对手、行业技术壁垒或主要进入障碍;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完整披露其主要业务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或用途;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

  (三)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以及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向单个客户的销售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或新增属于前五大客户的,应重点分析说明;

  (四)报告期各期采购产品、原材料、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以及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或新增属于前五大供应商的,应重点分析说明;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六)境内外采购、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境外购销业务占比较大的发行人,应披露产品进出口国的有关对外贸易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技术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的构成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研发形成的重要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应用情况;

  (二)现有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核心技术来源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及其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中分布情况等;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较多的,可分类汇总披露资产类型、价值、取得方式、已使用及尚可使用期限等情况。

  若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提示。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最近三年(上市不足三年的为上市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情况,包括重组内容、重组进展、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重组资产的运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披露经营的总体情况,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的,应详细披露主要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说明其现金分红能力、影响分红的因素,以及实际分红情况与公司章程及资本支出需求的匹配性。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还应披露最近三年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是否仍处于继续状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审计意见的类型。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应说明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上只需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同时说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母公司及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上述财务指标除特别说明外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存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应披露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数的处理方法及对报告期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影响。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以管理层的视角,结合“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的业务、经营模式、行业及技术等要素,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本性支出、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状况分析包括:

  (一)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说明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等主要资产项目相关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是否与资产实际状况相符,以及资产、负债项目金额发生重大变动或趋势性变化的原因;

  (二)发行人应结合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情况,以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水平,分析说明公司偿债能力、资产结构的合理性,以及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及成因;偿债能力较低的公司,应分析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化趋势、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银行授信及其他渠道融资情况,说明未来到期有息负债的偿付能力及风险;

  (三)发行人应披露其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营成果分析包括:

  (一)发行人应结合营业收入的构成及占比,分析说明地域性因素或季节性因素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结合毛利或利润的主要来源,说明影响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

  (三)发行人应对照利润表重要科目的波动情况,分析说明波动原因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业务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最近三年及一期毛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具体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五)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分析投资收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可持续性;

  (六)发行人报告期亏损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应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以及当前盈利状况对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资本性支出分析包括:

  (一)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资本性支出概况;

  (二)发行人应说明已公布或可预见将实施的重大资本性支出的支出内容、支出目的及资金需求的解决方式;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分析说明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资本性支出涉及跨行业投资的,应分析有关支出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

  第五十条 技术创新分析包括:

  (一)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现;

  (二)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

  (三)保持持续技术创新的机制和安排。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能对未来期间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预测的,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并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盈利预测报告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全文。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存在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的,应同时说明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分析说明本次发行的影响,包括: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创业板上市公司新旧产业融合情况的变化;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科创板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情况的变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