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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5]5号 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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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26

摘要: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5]5号       2025-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我们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paks@cicpa.org.cn。

  附件: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名人员,是指完成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并完成交费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试题电子化、考试组织实施、试卷评阅、成绩发放核查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报名人员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中注协作出报名无效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中注协作出取消其已取得的全部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予以撤销。

  第八条 应考人员通过伪造、变造准考证或者证件证明等方式参加考试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经涂改、涂画的准考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或者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八)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打手势或者交换物品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窃取、抢夺他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草稿纸的;

  (三)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五)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将试题或者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七)在规定的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离开考场的;

  (八)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九)在计算机化考试中擅自使用外接设备的;

  (十)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

  (六)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

  试卷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注协确定。

  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根据违规具体情形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撤销已免试科目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经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的,由财政部考委会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伪造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准考证发放、下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下载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有泄露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场编排信息等行为,致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七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为应考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七)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八)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八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涂改、篡改应考人员答题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评卷数据信息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评卷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九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者全科合格证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或者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擅自对外泄露揭发检举人信息,或者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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