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附件: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PDF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修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刘开雄、申铖)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修正草案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仅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改征环境保护税。为推动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必要修改环境保护税法,将其余挥发性有机物一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该修正草案共1条,主要是授权国务院对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蓝佛安表示,考虑到与其他污染物相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多,涉及工艺环节多,监测计算要求更高,税额计算更复杂,纳税人缺乏申报纳税经验,征管难度较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更为稳妥。 |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5-09-12
摘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公布。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