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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网监发〔2025〕114号 2025-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按照创建示范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系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创新能力强,对促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升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区域。 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辖区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力戒形式主义,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第十条 创建对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保障,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等各方作用,扎实推进创建方案落实,共同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市场监管总局对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推动其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示范区创建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创建期满,创建对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和创建方案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示范区创建代表性、区域引领带动作用、平台经济发展质效等因素,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示范区建议名单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创建对象未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评估的,可在下一次示范区评估认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再次提交评估申请。仍未通过评估的,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领域持续探索创新,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主要任务包括: (一)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主体活力,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一体化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三)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平台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网络经营者、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化服务格局,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 示范区和创建对象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示范区创建工作亮点、重大进展和重要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搭建交流互鉴平台,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示范区探索开展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与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区的指导监督,推动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作用。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 (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网监发〔2022〕49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订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多措并举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将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作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激发网络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 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2022年—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定第一批13个示范区,审核同意第二批、第三批34个地方开展示范区创建活动。2025年初,中央批准保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示范项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精神和创建示范政策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精简优化评估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创建工作实效,有必要修订《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新起点上高标准规范开展。 问:《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删除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年报等规定。精简优化评估指标体系,删除“综合保障”类指标,优化“促进发展”“规范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等4大类指标,指标项由5大类41个精简为4大类25个。 二是切实增强创建活动实效。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创建目标和任务,强调示范区创建各方责任,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延长创建周期,办好示范区创建活动;修改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示范区创建紧跟网络市场监管与发展新形势新需要。 三是切实发挥示范创建引领作用。将探索创新作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主线,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突出示范导向,针对创建地网络市场特色,强化经验总结推广和发展模式分享,带动整体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水平。 问:《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强调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将“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加为示范区创建任务。二是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将创建活动周期调整为不低于3年。明确创建对象未通过评估认定的,可以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三是明确示范区创建职责分工。创建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支持保障和组织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推动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初审、评估初审和督促指导。总局负责示范区创建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培育引导、政策支持和经验推广等。 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精简评估指标。减轻基层负担,减少评估指标层级和数量,删除获取难度大或者获取成本高的指标,将原有的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调整为4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二是优化评估指标。完善指标内容,“规范监管”指标结合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改革任务进行调整,“优化服务”指标集成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要求。三是调高评估合格标准。将评估合格标准调整为“总分≥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80%”。 问:下一步落实《办法》有哪些打算? 《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是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开展的制度保障。我们将以《办法》修订出台为契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地方准确理解和把握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和要求,引导平台企业和各类涉网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示范区创建,充分释放政策效能,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创建氛围。 二是高标准打造第二批示范区。2026年将启动第二批示范区评估认定,围绕“促发展、创环境,强监管、优服务”的创建目标,以是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和模式为主要考量,注重质量、控制数量,对标对表、以评促建,高标准高质量打造新一批示范区。 三是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总结提炼,积极推广各地创建经验、发展模式。开展“走进示范区”活动,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开展示范区创建巡礼等工作交流,推动示范区创建活动走深走实。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后续监督,对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舆情的示范区和创建地,视情况采取约谈、警示等措施,必要时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实现能进能出。 |
国市监网监发[2025]11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2
摘要:为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按照创建示范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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