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8:00

文号: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发布日期:1991-09-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1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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