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151号
发布日期:1998-09-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635/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8:00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