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8:00

文号:国税函〔2001〕227号

发布日期:2001-03-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已经成立,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资产重组。在规范产权关系,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同时,将非通信运营核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助部门、多经企业及核心企业中承担代营代维代销业务的营销或维护公司与主业分离,组成实业公司。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73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8:00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