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59

文号:国税函〔2004〕315号

发布日期:2004-03-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54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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