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59

文号:国税函〔2005〕63号

发布日期:2005-01-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自治区、直辖市)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编者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46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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