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发〔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11-0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339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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