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0〕04号
发布日期:1990-01-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0年1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91/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1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