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
发布日期:1990-04-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9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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