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4〕449号
发布日期:1994-08-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6月4日正式签订,并按该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吉尔吉斯承运人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客、货运输业务的车辆及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和利润,应自1994年6月4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所得税。现将该协定及行车许可证样式复印给你局,请凭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出具的证明,对吉方承运者执行上述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行车许可证样式(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4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0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