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30

文号:国税函发〔1995〕527号

发布日期:1995-09-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8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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