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29

文号:国税函〔1997〕11号

发布日期:1997-01-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09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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