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139号
发布日期:1997-03-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1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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