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146号
发布日期:1998-03-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开通莫斯科至沈阳往返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73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开通莫斯科至沈阳往返定期货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7]735号 1997-09-01
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协议、备忘录的规定,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EAST LINE”)将于10月26日起开通莫斯科至沈阳的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航班号:P7-101/102
机型:IL76
班期:周三/四、六/日
航线:莫斯科——沈阳——莫斯科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41/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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