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51号
发布日期:2000-03-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69/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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