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2〕52号
发布日期:2002-05-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43/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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