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72号
发布日期:2003-04-0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德两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80年3月14日起实施的空运税收换函的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附件:
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3〕13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将于2003年6月30日起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 航班号:LH722/723
二、 机 型:A340
三、 班 期:周二、四、日
四、 航 线:慕尼黑-北京-慕尼黑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8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6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