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335号
发布日期:2004-03-0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5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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