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25

文号:国税发〔2004〕101号

发布日期:2004-08-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63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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