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23

文号:国税发〔2006〕77号

发布日期:2006-06-0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本通知所印发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为全国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调整修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需增加申报项目的,可以增加附表。

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做为税收会计赁证。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在办理烟叶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间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

五、表内主要栏次填写说明:

1.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

2.烟叶购买金额为纳税人购买的查处罚没烟叶的金额。

六、本表为A4竖式。

附件:



《烟叶收购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二、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本表第二列“等级”;按当地烟叶收购实际情况确定的等级填写。

五、本表第四列“收购数量”;按实际收购的烟叶或者购买的罚没烟叶的数量填写。

六、本表第五列“收购价款”;按实际收购的烟叶或者购买的罚没烟叶的金额填写。

七、本表为A4竖式。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87/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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