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23

文号:国税函〔2006〕620号

发布日期:2006-06-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0717/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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