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22

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发布日期:2007-06-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9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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