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8〕837号
发布日期:2008-10-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日本税务主管当局来函称,目前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利息免税的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简称JBIC)进行了业务重组,自2008年10月1日起,变更为"日本金融公司"(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简称JFC)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简称JICA)。
经确认,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都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现行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8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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