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8〕1020号
发布日期:2008-12-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97/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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