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430号
发布日期:2009-08-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73/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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