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0〕273号
发布日期:2010-06-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7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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