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0-07-0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自2015年10月11日起,“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取消。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附件“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废止。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本文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条第30项第(1)点;第(2)点①中“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第(2)点②;第(2)点③中“项目合同复印件等”;第(3)点②、③、④;第(4)点①、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75/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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