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7

文号:财税字〔1996〕74号

发布日期:1996-09-14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2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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