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68号
发布日期:1997-05-0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1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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