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03-2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
| 1 28342110 硝酸钾 |
| 2 31042090 氯化钾 |
| 3 31043000 硫酸钾 |
|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5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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