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04-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86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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