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87号
发布日期:2004-12-13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5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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