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87号
发布日期:2005-05-23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8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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