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3

文号:财税〔2008〕47号

发布日期:2008-09-23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  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9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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