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77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1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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