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0

文号:财法〔2012〕8号

发布日期:2012-07-1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8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0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