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0〕162号发布日期:2000-03-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
文号:国税函〔2000〕236号发布日期:2000-04-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
文号:国税函〔2000〕318号发布日期:2000-05-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0年4月19日在都柏林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
文号:国税函〔2000〕323号发布日期:2000-05-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
文号:国税发〔2000〕99号发布日期:2000-05-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l曰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16曰和200
文号:国税函〔2000〕394号发布日期:2000-05-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
文号:国税函〔2000〕451号发布日期:2000-06-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文号:国税函〔2000〕484号发布日期:2000-06-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0年6月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和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里亚
文号:国税函〔2000〕687号发布日期:2000-09-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
文号:国税函〔2000〕757号发布日期:2000-09-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
文号:国税发〔2000〕167号发布日期:2000-10-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该议定书自2000年10月1
文号:国税发〔2000〕195号发布日期:2000-11-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下发后,运行基本正常,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性
文号:国税发〔2000〕211号发布日期:2000-12-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文号:国税发〔2000〕212号发布日期:2000-1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于2000年4月19日在都柏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
文号:国税发〔2001〕5号发布日期:2001-01-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