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23-11-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9号发布日期:2023-1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日期:2023-1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24-01-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发布日期:2024-01-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汇算的主要内容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24-02-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发布日期:2024-0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注释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发布日期:2024-04-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日期:2024-05-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7号发布日期:2024-09-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发布日期:2024-09-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注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发布日期:2024-11-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24-11-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发布日期:2024-11-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发布日期:2024-12-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注释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