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发布日期:2015-09-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要求,工
文号:人社部发〔2015〕90号发布日期:2015-11-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日期:2015-11-25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
文号:发改高技〔2015〕3246号发布日期:2015-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认
文号:新广电发〔2016〕30号发布日期:2016-0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近年来,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广播电视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2016-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16-03-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
文号:民函〔2016〕107号发布日期:2016-04-08发文单位: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
文号:人社部发〔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4-14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16-04-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
文号:发改办环资〔2016〕1050号发布日期:2016-04-25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局)、工信厅(委)、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
文号:发改高技〔2016〕1056号发布日期:2016-05-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16-06-16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
文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发布日期:2016-06-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
文号:国卫医函〔2016〕172号发布日期:2016-06-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