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相关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附件1)。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9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着力稳定和促进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有效防范因资源枯竭、产业波动导致的规模性失业风险,进一步加强下岗矿工、停产企业员工、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多措并举解决居民就业问题。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及各地防疫要求,继《关于延期举行部分地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19号)后,现决定延期举行以下地区原定于11月13日至14日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制定本清单。
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提供优质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至11月13日、14日与税务师考试时间重合,选择放弃税务师考试的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南通市、徐州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以及湖北省、云南省的报名人员。
因疫情及防控要求,现决定延期举行辽宁省和大连市原定于11月13日至14日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应试人员和考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考试有序进行,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深圳考区)仅限考试前14天(即2021年10月30日及以后)未离开过深圳市的应试人员参加,并需持考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突发疫情,现决定延期举行吉林省原定于11月13日至14日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必须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规矩,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谋私、执行不廉;
纳入考核:各地注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知识竞赛情况纳入2022年度地方注协考核。请各地注协及时将组织情况、宣传稿等成果发至中注协党委办公室(综合部)李静芳邮箱。